政策解读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1阅读量:677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科高[2016] 39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5〕90号文件精神,经商请嘉兴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将《嘉兴市级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6月20日

 

嘉兴市级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5〕90)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新的创业创新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是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动力。

第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是众创空间的主管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与管理,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众创空间的管理指导。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若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二)设立或有签约长期合作的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创投基金已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3个以上,经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企业(项目)不少于2个;

(三)拥有至少3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创业服务特色明确,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五)众创空间内入驻的创客企业(项目)不少于10个(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要求创客项目孵化成功后应落户我市。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认定和年度评价考核,众创空间申请受理、实地考查、日常活动旬报、评价、统计等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简称市孵化器协会)承担。

(一)备案。市孵化器协会负责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受理众创空间的备案申请,申报单位应向市孵化器协会提交申请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申报材料。市孵化器协会根据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对申报众创空间的服务条件、创投基金的设立、组织机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投资贷款、创业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和实地考查。

(二)认定。嘉兴市科技局根据市孵化器协会提交的备案审查和实地考查的报告情况,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组织备案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三)考核。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应加入市孵化器协会成为会员,并接受众创空间的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活动举办上报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情况。对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次年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

(一)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同级别的众创空间采取补差方式)。

(二)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当年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市级众创空间获得省和国家资金奖励的,给予1:1地方配套支持;

(三)对招引国内知名众创空间运行机构在我市建立众创空间的,经市科技局会同所在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确认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50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支持;

(四)对众创空间出租的房屋、宽带接入、用于创业服务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支出由所在地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五)对众创空间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支出,结合年度考核以创新券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

第七条  众创空间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政纪律、骗取补助资金的众创空间、创客企业(项目)、投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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