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嘉兴市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和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23阅读量:557

嘉兴市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和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嘉政发〔2011〕57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一批能带动嘉兴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0〕13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突破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约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创新要素驱动,更好地落实“创新引领”战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进企业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统筹规划,完善政策,优化服务”的工作方针,按照筛选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多渠道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同时,引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到2015年末,努力推动100家左右企业进入改制上市程序;力争新增上市公司30家,实现上市公司总数达到50家左右,形成上市公司的“嘉兴板块”。

二、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分类指导、精心培育,选择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市有关部门要通过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的形式,在各县(市、区)上报的后备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作为市级重点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指导和培育。发展改革、经信、建设、环保、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工商、电力、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市级重点培育企业的上市工作,涉及审批核准事项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给予重点支持。

(二)着力推进多层次、多渠道融资。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施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大企业“三大倍增计划”及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四大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市场,优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上市融资;引导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创业板;拓展境外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支持异地买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至嘉兴;推进股权交易,加快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平台建设。

(三)积极支持中介机构服务企业上市工作。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积极为省内外优秀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同时,要开展针对性的证券中介机构信誉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证券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及时通报中介机构的从业情况,根据企业需求推荐一批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证券中介机构。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大政策引导与扶持力度,推进企业多渠道融资

(四)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积极支持和激励我市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市本级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嘉兴市本级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五)加大改制政策扶持力度。

1.企业在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房产,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手续从简并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费用。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或股权、产权等调整而增加税收的地方留成所得,由同级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安排,扶持企业再发展。

3.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到企业上市,企业原按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上市后符合现行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

4.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用电、用水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

(六)积极推进股权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积极推进股权交易和股权融资工作,对成功进入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重点培育进场企业创造条件上市,并优先列入市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拟上市企业改制扶持政策。

四、推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作用

(七)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优势,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

1.上市公司并购当地其他企业的,对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土地房产转让减征、免征契税,暂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或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情况下,经有权部门批准,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已申购的排污容量可由并购企业承继。上市公司并购当地濒临破产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并购企业的亏损额可由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限额弥补。

2.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等方式向控股股东购买关联资产且并购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或营业收入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53号)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当地企业上市相关政策。上市公司并购当地重点拟上市企业或未上市企业,通过反向收购买壳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当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当地企业上市相关政策。

(八)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两端资源、品牌、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并购活动,增强自身实力,形成竞争优势,打造产业龙头。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用于产业的转型升级,致力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纽带,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业、科技服务业、旅游休闲业、商贸物流业,带动发展其他现代服务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社会慈善等,争做社会的示范和表率。

(九)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严格规范和约束控股股东行为,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或社会中小股东利益。建立和规范激励机制,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

(十)加强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预警机制,在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承担起防范与化解本地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市金融上市办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系,不断完善合作监管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上市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将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金融和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考核机制,制定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规划和分年度推进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有部署,年末有检查有考核;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企业上市工作进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强化服务,营造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不断推进服务创新,加强系统联动,主动靠前服务,强化沟通协调,切实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的政策法规、业务培训,注重以典型示范推动企业上市。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努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十三)本意见涉及的资金奖励政策适用于市本级拟上市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合作和推荐意向,并由市金融上市办确认的企业)和经市金融上市办核准进入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场外交易市场)并实现交易的企业。各县(市)和嘉兴港区可参照执行。

(十四)资金奖励办法。嘉兴市本级企业在境内上市的,上市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励150万元、挂牌交易后奖励150万元。按照招股说明书投资项目的要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市本级或70%以上投资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再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级特定企业上市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企业奖励资金由市与区按30%和70%的比例分别承担。

(十五)扶持政策兑现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金融上市办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市金融上市办要做好相关情况通报及数据汇总等工作。

(十六)市本级企业上市的,其原始股东应在市本级的证券营业部开户,上市公司应督促其股东在市本级证券营业部办理限售股转让。

(十七)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五年内仍未能公开发行股票的,所享受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金融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予以清算收回。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和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嘉兴市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113号)和《嘉兴市培育企业上市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补充意见》(嘉政办发〔2004〕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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